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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振林:对阳明山林业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龚振林 编辑:李庆石 2017-02-28 18: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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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县旅游开发建设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阳明山各种山林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近年来双牌县把阳明山作为全县旅游龙头进行重点开发,如何预防和调处好山林权属纠纷,是关系着阳明山乃至全县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双牌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林业纠纷现状

  阳明山位于双牌县东北隅,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系。全局总面积114.2平方公里,代管4个行政村,周边与祁阳、宁远、零陵二县一区交界,九乡毗邻的多山林区,森林覆盖率近96%,共有林地面积16.8万亩。林业纠纷点多面广线长,隐患多。据调查,2007年以来共受理阳明山山林权属纠纷案件300多起,争议面积近2万亩。其中县际以上纠纷6起;行政复议答辩10起,行政应诉10起,制止纠纷械斗38起。此外,接待群众山林权属纠纷来信来访的工作量更大,以2013年为例,全局共处理林业纠纷群众来信36件,接待群众来访73起200多人次,比2012年增加了20%。近年来,林业纠纷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且它的发生以及由此引起的信访案件增多势必给阳明山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一)林业纠纷案件的特点

  1、纷争面积大。据调查了解,阳明山山林权属纠纷多发生在边界地区。边界地区点多面广线长,再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在与邻县交界的地方,行政管理上的不便,林业管护往往无法涉及,在经济利益面前,盗伐林木及林地纷争频繁发生,且争议地面积大,少则十几亩,多则几百上千亩。

  2、经济价值高。阳明山林业自古以来以楠竹居首,这里土地肥沃,楠竹生长周期短,开发利用价值大,经济效益高。近年来,阳明山老百姓大多以从事楠竹采伐和加工为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竞相争山争地,有所谓“争得一亩地,坐吃十余年”的说法。其次是老百姓大部分山林都已划归生态公益林,国家政策优惠,老百姓受利益的影响,一些山林权属纠纷往往没有明显征兆的情况下就突然爆发。

  3、案杂调处难。一方面,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复杂。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涉及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司法监督以及林业、经济、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关系,案件完整的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道程序,每道程序都包括多个环节,有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甚至还上诉到法院进行一审、二审,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复杂。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一些地方封建意识和家族观念较强,双方往往会为了寸土之争而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的案件双方积怨已久,关系长期紧张,有的甚至动用社会关系在调处中相互斗气,不愿作出丝毫让步。此外,有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起因复杂且牵涉面广。

  (二)林业纠纷成因

  山林权属纠纷历史上就长期存在,是林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阳明山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山林土地承包定权发证时,可能工作人员有的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或者因工作量大而导致填写土地证时不够仔细等等,造成山林权属证的错填、重复填写;二是历史变迁的因素。一方面表现在阳明山在1965年以前是属于宁远县管辖,1958年再划归双牌县管辖,这种历史成因造成了管辖权属地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表现在建立国营林场初始,当时划给国有林场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经过林场多年的努力,原有荒山已郁闭成林,即将产生效益,一些群众便借口落实政策,向国有林场争要山林。

  2、人为方面的因素。一是林权证、协议书或裁决书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界标自然毁损,山界一时难以确定,因为过失越界经营而产生争执;三是一些人以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它原因为目的,故意伪造、涂改山林证,造成山界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山林,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

  (三)林业纠纷的社会影响

  1、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山林纠纷牵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纠纷期间矛盾容易激化,如不及时化解,极易发生群体性武力械斗事件。如2008年,阳明山东菖源村与宁远县桐木漯乡竹山源村到东菖源村“张家冲”山场哄抢木材,并发生群体武力械斗事件;2010年宁远县清水桥镇百福营村抢劫东菖源村一组木材一车,并殴打、非法拘禁司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容易造成异常的上访问题。山林纠纷发生后,一些当事人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频繁向多个部门申诉,串联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到省、中央上访,严重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损害当地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二、当前调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纠纷调处工作阻力大

  一些群众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纠纷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出现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给纠纷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在争议地采伐竹木;人为设置调处障碍;串联群众集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恃强凌弱,强行霸占他人山林;拒不执行协议和法院判决,恶意上访等现象比较普遍。

  (二)纠调工作环境较差,力量薄弱

  一是阳明山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且与其他乡镇有别,司法所一直以来未能由县司法局收编直管,至今仍为林场内设机构,虽然工作职能相同,但中央、省里却不认可其为基层政法单位,以至不能享受近年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等方面的一系列扶持政策,致使司法所工作开展受到了很大的局限性。二是人力资源稀缺,仅有三名工作人员,除一名是司法固定人员外,其余都是林场的职工,人员不固定,也时常没有参与到山林纠纷调处的工作中来,致使调纠力量薄弱。三是办公条件及设施简单。没有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纠纷发生后很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使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同时还普遍缺乏必要的办公办案经费和调查取证的必要设备,降低了办事效率,影响了调纠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山林权属,稳固纠纷调处工作基础

  开展山林普查,认真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山林纠纷矛盾的发生。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及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让群众知道既要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有懂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与“法律六进”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在阳明山大力开展“送法下村”和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推进“法律进乡村”,在墙报等宣传阵地上,采用集中宣传、重点宣传的方式,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为调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确保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1、开展定期和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突出抓好涉及林业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三种手段,通过强化矛盾纠纷调解职能、强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强化司法行政基层调解队伍,实现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林业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司法调纠机制,提高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绩效

  一是理顺司法体制。阳明山司法所担负着辖区内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调处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等职责,是维护阳明山管理局社会大局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鉴于当前我县五星岭、打鼓坪两个林场已设立乡政府,原林场设立的司法所必将纳入县司法局行政编制管理序列。建议县编委在解决五星岭、打鼓坪两个司法所收编管理问题时,将阳明山司法所一并纳入县司法局收编管理序列,并定编3至5人。

  二是健全各级调委会组织。各调委会要尽职尽责,不能相互推诿,一旦发生山林纠纷,首先应由涉案村级调委会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再上报到局调委会组织协调处理;要考虑老百姓的实际困难,敢于说话、敢于担当、不能拖拉,做到纠纷发生时能及时制止和协调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做好双方稳控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3、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基础

  一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调纠工作正常运转。将调纠经费纳入管理局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资金,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交通工具及办案设备。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调纠人员的素质。要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的纠纷调处队伍,并保持司法调纠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司法调纠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以及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使之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阳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司法所所长 龚振林)


 

作者:龚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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